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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官网案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3-23
 618、双十一、双十二……应接不暇的节日大促,琳琅满目的精美商品,往往让消费者产生购物冲动,落入“消费陷阱”。bd半岛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门法院为您带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大家精准“避坑”,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2年3月,消费者卢某在网购平台看到某网店推出“购买某VR设备,打卡满300天保底返3000元购物卡”活动,非常心动。为了拿到返现,卢某在向网店客服详细咨询

  618、双十一、双十二……应接不暇的节日大促,琳琅满目的精美商品,往往让消费者产生购物冲动,落入“消费陷阱”。bd半岛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门法院为您带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大家精准“避坑”,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2年3月,消费者卢某在网购平台看到某网店推出“购买某VR设备,打卡满300天保底返3000元购物卡”活动,非常心动。为了拿到返现,卢某在向网店客服详细咨询打卡规则后,最终下单购买了该设备并坚持“打卡”了300天。“打卡”目标完成后,卢某兴冲冲地联系网店申报完成“打卡”并通过了审核。

  审核通过后,返款却迟迟不到账。卢某遂再次联系网店要求返款,该店却以活动由厂家发起为由要求其自行联系厂家解决。无奈的卢某辗转联系到厂家,后者再以“系统故障”为由拖延返款。面对网店与厂家“踢皮球”的处理方式,卢某决定将涉案网店诉至蓬江法院,请求兑现“打卡”奖励。

  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活动规则系涉案网店客服提供,明确规定了领取奖励需联系网店客服,并未规定需向厂家领取,且在卢某咨询活动规则、购买商品、参与“打卡”的过程中乃至提供“打卡”成功申报资料和审核期间均未告知其返款责任为厂家,故卢某基于与网店的合同关系和交易中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诉请网店承担返款责任,合法合理,遂判决该店向卢某支付3000元或等值购物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赖利益。对于“打卡返款”类销售活动,若商家在交易前及交易过程中均未对返款主体是厂家进行提示、说明、告知,且消费者不知情,则不能以其事后告知返款责任主体是厂家为由免责,而应向消费者承担返款责任。

  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在参与“打卡返款”活动类商品活动前,应仔细了解活动规则和返款流程,妥善留存与商家的沟通过程、涉及的订单信息和购物发票,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消费权益bd半岛官网。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为在婚前塑造良好体型,王先生于2022年11月向一家正在筹备开业的健身公司购买了健身卡,该公司承诺将于2022年12月开业,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该健身卡包含的会籍为买一年送一年,会籍有效期共2年,服务费2680元,并通过格式条款注明该健身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签订合同后,健身公司拖延至2023年8月才开业,而王先生在2023年10月国庆节即要举办婚礼。王先生认为,健身公司拖延开业的违约行为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至蓬江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费用。bd半岛

  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迟延履行开业超过半年的违约行为致使王先生签约锻炼健身塑形结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无效。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由健身公司向王先生返还服务费2680元。

  商家销售特价优惠套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涉案合同关于“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格式条款作出了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bd半岛官网,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约定,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属无效,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bd半岛官网、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23年6月,李某以“某高电器商行”名义打出促销广告,宣称在该商行充值5900元即可享受6420元消费金额,消费额度线上线下通用。看到广告的谢先生心动不已,遂在李某的引导下“充值”了5900元,并当即购买一台价值1799元的洗衣机。再过了段时间,谢先生出于生活需要联系到李某,bd半岛正欲购入更多生活电器,却遭对方百般推拖。多次催促无果,谢先生将卖家李某诉至台山法院。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某高电器商行”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料。

  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拒绝履行出卖电器货物义务,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李某不具备履行持续销售电器货物的能力,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由李某向谢先生退还合同剩余款项4101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在李某已经支付相应款项并实际取得一定价值商品的情况下,由于李某本身实际并不具备一般商家所具有的持续销售电器货物的合同履行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法应判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履约情况判令李某退还相应款项。

  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适度消费。充值办卡前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注意商家名称混淆情况,切勿贪图优惠忽视潜在“跑路”风险。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021年7月起,刘女士在某美容中心陆续预存共计12万余元,并购买了该中心系列美容服务项目。2023年5月,刘女士到该中心消费时,却被商家告知其此前购买的美容项目已经“停止服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将美容院诉至开平法院,请求退还未消费的项目款项。

  开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向美容中心支付预付款并接受美容服务,涉案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美容中心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美容中心对刘女士已预付的服务项目单方停止服务,刘女士亦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该中心服务,故美容中心应退还刘女士未消费项目款项。综上,判决美容中心向刘女士退还未消费的项目款项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方式时,要认真了解经营者情况和消费服务内容,并保留好相关付款信息记录和消费记录,发现商家拒绝提供服务时,应及早协商沟通解决,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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